当前位置:  首页 > 海伏课堂

国务院关于赞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施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则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03 16:36:07   来源:斯诺克直播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总体方案》,赞同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法令》有关法律法规(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的境外认证组织,无需获得认证组织资质和处理运营主体挂号,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存案后,即可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认证成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运用。存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树立完好相关作业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同享,加强对相关认证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实在保护杰出市场秩序。详细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拟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赞同后施行。

  三、国务院将依据有关方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施行状况,当令对本批复的内容做调整。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的境外认证组织,无需获得认证组织资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存案后,即可从事相关认证运营活动。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的境外认证组织,无需处理运营主体挂号,无需获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认证运营活动。

  为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总体方案》,赞同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挂号管理法令》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的境外认证组织,无需获得认证组织资质和处理运营主体挂号,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存案后,即可展开出口产品认证事务,认证成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运用。存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拟定。